|
正如我们在本文第一部分中所说,在 REsp 1,982,304 的判决中,使用了显然由 SV 24 纳入的正式犯罪和物质犯罪之间的神话区别:如果是物质犯罪,则需要等待财政行政程序结束,犯罪完成。然而,正如我们稍后将证明的,具有约束力的摘要的发生率仅在那些假定被动主体(纳税人或责任人)未进行自我评估的数字中才有意义[1],并且无论我们是否分类将它们视为正式/实质犯罪,仅涉及行为或结果、损害或危险。让我们看看为什么。 第 8,137/90 号法律第 1 条(caput)和第 2 条(II)描述了主要税务犯罪;以及第 168-A, c aput 条和第 1, I, 334 条和 337-A, CP 条。关于犯罪行为的影响,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点:它们给纳税义务的主动主体带来了经济损失,而纳税义务主体未能在到期日收到他有权获得的金额[2]。无论这种效应被称为自然结果、法律结果、损害还是具体危险,事实是,由于它是所有这些数字的共同要素,因此从逻辑上讲,它不能用作决定是否存在歧视的标准。 SV 24 是否适用。因此,区分标准(如果有的话)必须在其他地方。而且,我们认为,它是以建立税收抵免的形式进行的。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都存在潜在的税收义务,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随着“生成事件”(rectius,税收法律事实)[3]而产生的,但并不是到期产生的。通过录入,核实并申报法定纳税事件的发生、应税主体、计算依据以及应缴金额(CTN第142条),实现税收抵免。与私人债权人不同,私人债权人自债务关系诞生以来就知道产生其信用的行为、债务人是谁、债务的要素和价值 WhatsApp 号码 税务机关则依赖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来了解发生税务法律事件并通过申报(CTN 第 147 条)或自我评估(CTN 第 150 条) [4]进行抵免。 如果纳税人不这样做,税务机关不仅需要发现合法税务事实的发生(由于法律与税务关系的规模庞大、匿名且缺乏即时性,这几乎是偶然的),而且还需要发现合法税务事实的发生。有,进行正式发布(CTN,第149条)。 我们认为,正是这些不同的建立税收抵免的方式,区分了刑事立法者所选择的对合法利益的攻击形式。
虽然,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它们都要求资产损失,而第8,137/90、334 和 337-A, CP 号法律第 1 条( caput)中的数字假定税收抵免尚未全部或部分归因于第 8,137/90 号法律第 2 条第 II 条和第 168-A 条(caput)以及第 1 条 I CP 条没有提出这一要求。 第一组数字中规定的行为应受到谴责,是因为没有履行通过自我评估或提供声明来申请税收抵免的义务,使税务机关对存在的情况一无所知。纳税义务,并要求他们在意识到税务事件发生时进行官方评估。第二个则不然。其应受谴责源于对法律规定的信托义务的背叛,该义务一方面要求纳税人扣除或向纳税人收取所欠税款(“折扣或收取”),另一方面又要求他将这笔金额收取到公共金库[5]。 因此,对于评估是否需要等待税务机关的声明而言,对合法资产的不同形式的攻击才是重要的,因为 SV 24 归因于以税收抵免为目标的行政讨论的相关性(在其所有元素中)。 如果纳税人进行自我评估,从而可以申请税收抵免,则无需讨论税务机关进行发现和依职权评估的必要性[6]。如果已申报税款但未缴纳,税务机关可以立即将税收抵免纳入活跃债务中,并提起税务执法行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