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官方认可的事件的名称和符号
巴西发生的事件越来越多,无论是完全私人的还是公共激励的,但很少有研究对识别这些事件的名称和符号进行保护。然而,这个话题是相关的,因为巡回表演、节日和艺术表现形式的识别不仅进入了组织它们的实体的文化遗产,而且也进入了社区的文化遗产。 最初,从第 9,279/96 号法律(工业产权法 – LPI)第 124 条第 XIII 项规定的法律障碍可以看出,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不得注册官方或官方认可的活动的名称和符号。这项禁令明确表明,对识别这些事件的名称和符号有自主保护,就像禁止未经授权的民用名称、企业名称、父名等一样。 在《LPI》第 124 条规定的商标注册障碍中,只有第 XIX、XX 和 XXIII 节中包含的障碍规定了品牌之间的冲突。其他人预见到了法律障碍,包括独特性、事实,甚至是由其他性质的权利引起的。因此,第十三项案件可以被定性为阻止注册与活动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事实,甚至可以被归类为能够受到有利于组织者的自主权利的保护,并且这些事件的制作者。商标手册本身补充和解释了禁止注册官方或官方认可的事件的符号和名称的内容,仅对上述装置和相应主题的解释做出了简单的贡献。该手册指出,官方活动是指由国内外公共实体或机构推动的活动。另一方面,官方认可的是那些具有私人性质,但在公共领域享有认可 C级联系人列表 的机构。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识别这些事件的显着元素(名称和/或符号)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必须由推广该活动的实体或机构或其适当授权提出,否则将受到 Inpi 的拒绝处罚。因此,存在一个自主的保护类别,可以保护商人甚至公共行政部门对某些表演和艺术或科学巡回演出的投资。 然而,这些名称和符号的保护性质和形式是什么?对来说,它是一个事件商标,据作者称,它不依赖于事先注册。然而,虽然灌输者所拥护的理解最初对于认识到保护是积极的,但它也存在潜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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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通过指出上述商标保护不依赖于注册,作者捍卫了商标制度原则的例外,即必须明确包含在LPI中,就像驰名商标的情况一样,如 LPI 第 126 条规定。 反过来,丹尼曼·西门子研究所认为,不应将这些元素作为商标提供保护,并强调第 XIII 节中的禁止是绝对的,涵盖任何和所有类别。这种绝对的保护特征将其从品牌列表中删除,并将其置于与其他权利相关的限制范围内,这些权利不限于与品牌相关的分类,因此适用于所有类别,但知名品牌除外(LPI 第 125 条),这与这里讨论的情况完全不同。 事实上,保护官方或官方认可赛事的名称和符号非常重要,奥运会和世界杯等大型赛事都有专门的法律,除其他措施外,还规定了名称和符号的保护与体育赛事相关。《奥林匹克法》(第 12,035/2009 号法律)和《世界杯法》(第 12,663/2012 号法律)严格禁止使用和注册属于各自赛事的表达方式和符号,因为其规模和官方投资的保障措施。赞助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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